一、题目与背景信息
TQH3906胶囊治疗成人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有效性与安全性的III期临床试验
【适应症】:斑块状银屑病
二、临床试验信息
【患者获益】
1.研究期间相关检查免费
2.研究药物免费使用
3.专家定期随访、及相关检查
4.权威的医疗专家对疾病的指导
5.一定的费用补助:4600-14600(具体以中心知情为准)
交通补贴:200/次, 17 次访视,3400 元
采血补贴:200/次, 6 个 PK 采血节点,1200 元
试验组补贴: 4600 元
安慰剂补贴:14600 元
【试验周期】
试验周期:56 周
筛选期:(D-35 ~ D-1)
双盲对照治疗期:16 周(W0~W16)
开放扩展治疗期:36 周(W17~W52)
末次给药后安全性随访:4 周
【试验分组】
对照药
1.中文通用名:氘可来昔替尼片 英文通用名:Deucravacitinib Tablets 商品名称:颂狄多(剂型:片剂 规格:6mg 用法用量:每日一次,每次6mg,口服 用药时程:连续给药16周)
2.对照药(剂型:片剂 规格:0mg 用法用量:每日一次,每次0mg,口服 用药时程:连续给药16周)
3.对照药(剂型:胶囊 规格:0mg 用法用量:每日一次,每次0mg,口服 用药时程:连续给药16周)
试验药
1.中文通用名:TQH3906胶囊 英文通用名:TQH3906 Capsules 商品名称:NA(剂型:胶囊 规格:24mg 用法用量:每日一次,每次24mg,口服 用药时程:连续给药52周)
【入选标准】
签署知情同意书 (ICF) 时年龄≥ 18 周岁且≤ 75 周岁,性别不限;
筛选时确诊为斑块状银屑病至少 6 个月;
筛选和基线访视时病情稳定,且满足以下标准:
静态医师总体评估 (sPGA) 评分≥ 3 分;
银屑病皮损面积与严重程度指数 (PASI) 评分≥ 12 分;
银屑病皮损体表面积 (BSA) ≥ 10% ;
注:伴有银屑病关节炎 ( PsA ) 的患者允许参与本研究。
经研究者判断,适合接受系统治疗或光疗;
具有生育潜能的女性试验参与者,筛选期和基线访视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具有生育潜能的女性试验参与者,以及配偶或伴侣为具有生育潜能女性的男性试验参与者,必须愿意在研究期间 (从签署 ICF 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 采取至少一种方案规定的有效避孕措施 (参见 附录 2 )。男性试验参与者还需承诺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研究用药后 30 天内不会捐献精子;
注:筛选期妊娠试验结果临界的试验参与者,必须无临床疑似妊娠或导致临界结果的其他病理原因,并且≥ 3 天后再次血清妊娠试验确认为阴性;
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试验参与者必须能够理解并愿意遵守所有方案要求,自愿签署 ICF 并注明日期。
【排除标准】
PSO PsA 相关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关节炎、结节病或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正在使用除稳定剂量非甾体抗炎药 (NSAIDs) 或镇痛药以外的其他 PsA 治疗药物者。稳定剂量定义为筛选访视前至少 1 周剂量稳定,具体参见 第 5.8.2 节;
既往服用过 TQH3906 胶囊或氘可来昔替尼片;
在指定的时间窗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药物或治疗:
基线访视前 2 周内接受过任何可能影响银屑病评估的外用药物或治疗 (含药用洗发水和 / 或沐浴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外用中效 / 强效 / 超强效糖皮质激素 [TCS] 、外用维生素 D3 衍生物、外用维 A 酸类药物、外用钙调磷酸酶抑制剂 [TCI] 、本维莫德、抗人 IL-8 单克隆抗体、 >3% 水杨酸、尿素、 α- 或 β- 羟基酸、煤焦油、甲氧沙林、角质促成剂、角质松解剂或地蒽酚 / 蒽林等;
注:允许在手掌、足底、面部及间擦部位使用弱效 TCS , 但不得在研究访视前 24 小时内使用;允许在所有身体部位使用温和润肤剂 [ 保湿剂 ] , 但不得在任何研究访视前 24 小时内使用。详细规定参见 第 5.8.2 节 。
基线访视前 4 周内接受过银屑病光疗,如紫外线 B [UVB] 、窄谱紫外线 B [NB-UVB] 、紫外线 A1 [UVA1] 、 308nm 光、补骨脂素联合紫外线 A [PUVA] ;
基线访视前指定时间内接受过任何生物制剂或其生物类似药:
i. 1 个月内:依那西普;
ii. 2 个月内:其他 TNF⁃α 抑制剂,如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戈利木单抗或培塞利珠单抗等;
iii. 6 个月内:IL-23 抑制剂、IL-12/23 抑制剂或 IL-17 抑制剂,如乌司奴单抗、司库奇尤单抗、替拉珠单抗、依奇珠单抗或古塞奇尤单抗等;
iv. 3 个月内:调节整合素通路并影响淋巴细胞迁移的药物或 B 细胞 / T 细胞调节剂,如那他珠单抗、阿仑单抗、维西珠单抗、阿巴西普;
v. 6 个月内:利妥昔单抗;
vi. 3 个月内 (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 其他生物制剂;
基线访视前 4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非生物制剂银屑病治疗和 / 或系统性免疫抑制治疗,包括但不限于 JAK 抑制剂、维 A 酸类药物、甲氨蝶呤、环孢素、硫唑嘌呤、6 - 硫鸟嘌呤、巯嘌呤、羟基脲、他克莫司、柳氮磺吡啶、吗替麦考酚酯、糖皮质激素、磷酸二酯酶 (PDE4) 抑制剂 (如阿普米司特)、补骨脂素类或富马酸衍生物等;
注:允许使用鼻内糖皮质激素、吸入性糖皮质激素,以及含糖皮质激素的眼用或耳用滴剂。
基线访视前 6 个月内接受过来氟米特;
基线访视前 4 周内接受过用于治疗银屑病或成分 / 性质不明的中药、中成药或草药制剂,包括但不限于白芍总苷、雷公藤制剂、复方甘草酸苷类、复方青黛类等;
基线访视前 4 周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预计在研究期间包含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至少 4 周内,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基线访视前 3 个月内 (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 接受过试验性生物制剂治疗;或基线访视前 30 天 (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 接受过任何其他试验药物治疗;或当前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活动性感染 / 感染史,或在指定的时间窗接受过特定的抗感染治疗:
基线访视前 7 天内存在任何活动性感染;
基线访视前 2 周内接受过口服抗感染治疗;
基线访视前 2 个月内因感染住院治疗或接受非胃肠抗感染治疗;
有慢性或复发性感染史 (如慢性肾盂肾炎、支气管扩张或骨髓炎等),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有 2 次及以上带状疱疹发作史,或播散性 (即使单次发作) 带状疱疹史,或播散性 (即使单次发作) 单纯疱疹史;
已知侵袭性感染史 (例如李斯特菌病和组织胞浆菌病);
注:无任何感染证据但基线访视时体温≥38℃的试验参与者也需从本研究中排除;
活动性结核 (TB) 感染或筛选时 γ- 干扰素释放试验 (如 QUANTIFERON® -TB 胶体金试验、结核感染 T 细胞检测 [T-SPOT.TB 试验] 或其他 γ- 干扰素释放试验同等指标) 阳性;
注:
i. 潜伏性结核感染 (LTBI): 定义为筛选时 γ- 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但无结核的症状或体征,且筛选访视前 3 个月内或筛选时胸部影像学检查未提示活动性结核的试验参与者,在基线访视访视前预防性抗结核治疗时间≥4 周,且在研究期间愿意接受完整的预防性抗结核治疗 (服用异烟肼至少 6 个月) 的试验参与者,允许参与本研究。
ii. 既往有活动性结核病史的试验参与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标准抗结核治疗 (或既往罹患活动性结核病,但治疗记录不充分者,经结核病专科评估认为已转归为非活动性结核), 且筛选访视前 3 个月内或筛选时胸部影像学检查未提示活动性结核,则允许参与本研究。此类试验参与者筛选时无需进行 γ- 干扰素释放试验;
iii. 筛选时 γ- 干扰素释放试验结果为 “+/-” 或不确定者,且不符合其他结核相关排除条款,可重复检测一次。若复测结果为阴性,则允许参与本研究;若复测结果仍为不确定,应按 LTBI 处理。
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 Ag) 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 (HBc Ab) 阳性同时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 (HBV-DNA) 聚合酶链反应 (PCR) 的检测结果高于检测下限;或丙型肝炎病毒 (HCV) 抗体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RNA) 检测结果高于检测下限;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 (HIV Ab) 阳性;
既往或目前伴有严重的或不稳定的,研究者判断可能干扰结果评估或者影响参研安全性的神经、心血管、呼吸、消化、泌尿、血液或免疫系统等疾病或医疗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既往有中至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 (纽约心脏病协会 III 或 IV 级);
存在不稳定心血管疾病,如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 (卒中) 或快速性房颤,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主动脉 -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起搏器植入;
既往有血栓栓塞病史,包括深静脉血栓、肺栓塞、动脉血栓等;或具有易发生血栓栓塞的高风险因素,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筛选时,存在控制不佳或难治性高血压 (收缩压>160 mmHg , 和 / 或舒张压 >100 mmHg ):
注:若首次血压读数超过上述限值,试验参与者静坐休息≥10 分钟后可重复测量一次。若复测值低于排除标准限值,可接受第二次测量结果。
筛选时,存在临床相关或显著心电图 (ECG) 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参加临床研究可能会给试验参与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
可能干扰药物吸收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胃切除术或特定类型的减肥手术 (如胃旁路术); 有胃束带手术 / 胃分隔术史的试验参与者允许参与本研究;
任何恶性肿瘤史,包括实体瘤或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但已成功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 (NMSC) 或局限性宫颈原位癌除外;
既往有淋巴增生性疾病病史,包括淋巴瘤;或当前存在提示淋巴增生性疾病的症状、体征或检查;
存在显著或未控制的神经精神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者;
筛选前 8 周内经历过重大手术,包括关节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手术者;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且需长期使用免疫抑制治疗;
既往任何已知或疑似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状态,或存在可能损害患者免疫状态的疾病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机会性感染史〔如耶氏肺孢子菌肺炎、隐球菌病、组织胞浆菌病或球孢子菌病〕、脾切除史或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筛选期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实验室检查异常:
血红蛋白 <90.0 g / L;
白细胞计数 <3.0 × 10^{9} / L;
中性粒细胞计数 <1.0 × 10^{9} / L;
淋巴细胞计数 <0.5 × 10^{9} / L;
血小板计数 <100 × 10^{9} / L;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和 / 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3× 正常值上限 (ULN);
总胆红素 (TBIL) >1.5 ×ULN :
注:对于有 Gilbert’s 综合征病史的试验参与者,可进行直接胆红素测量,如果直接胆红素≤ULN, 则可入选本研究。
基于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估算肌酐清除率 <45 mL/min。 (计算公式见附录 2);
促甲状腺激素 (TSH) 超出正常参考范围,且游离 T4 或 T3 亦超出正常参考范围。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已知对 TQH3906 胶囊、氘可来昔替尼片或任何辅料成分存在过敏、超敏或不耐受者;
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怀孕的女性,以及试验期间有生育或捐精计划的男性;
试验参与者为申办方雇员、第三方机构员工或直接参与本研究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其家属;
经研究者评估,存在任何其他医学、精神或其他原因,导致试验参与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参与流程:
1、确诊为斑块状银屑病至少 6 个月
2、皮损照片BSA≥ 10%
3、既往用药记录
三、参研中心
1.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海南省皮肤病医院
3.嘉兴市第一医院
4.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月湖院区)
5.濮阳市油田总医院
6.德州市人民医院
7.沈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8.苏州市立医院
9.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一医疗集团
10.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1.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12.郑州市中心医院
13.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14.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
15.荆州市中心医院
16.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17.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18.遂宁市中心医院
19.贵州省人民医院
20.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21.黑龙江省医院
22.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23.金华市中心医院
24.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
25.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26.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7.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28.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29.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30.江苏大学附属医院
31.青岛市市立医院
32.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33.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34.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35.石家庄市中医院
36.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37.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38.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39.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40.广东省人民医院
41.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
42.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43.重庆市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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